【詳細信息】
行政許可決定書文號 | 粵環審〔2022〕21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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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陽江市陽東區固體廢物利用處置項目(一期工程) | ||||
許可類別 | 普通 | ||||
許可內容 | 陽江市陽東區固體廢物利用處置項目(一期工程)選址于陽江市陽東區北慣鎮,擬處理處置涉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的36類危險廢物、9.6萬噸/年。其中,采用焚燒處置技術(回轉窯)處置21個類別、3萬噸/年;采用安全填埋處置技術處置24個類別、3.2萬噸/年,其中,剛性填埋場庫容3.6萬立方米,處置19個類別、0.2萬噸/年(另填埋自身產生的二次危險廢物0.3萬噸/年),柔性填埋場庫容16.05萬立方米,處置18個類別、3萬噸/年(另填埋自身產生的二次危險廢物0.85萬噸/年);采用物理、化學法處理11個類別、3.3萬噸/年;處理廢日光燈管1000噸/年。 | ||||
許可證書名稱 | |||||
許可編號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陽江龍善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工商注冊號 | 組織機構代碼 | 稅務登記號 | 事業單位證書號 | 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
91441723303899674F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林曉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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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證件類型 | 身份證 |
法定代表人證件號碼 | ** |
許可決定日期 | 2022年09月06日 |
許可有效期自 | 2022年09月06日 |
許可有效期至 | 長期 |
許可機關 |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
當前狀態 | 有效 |
備注 |
【正文信息】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陽江市陽東區固體廢物利用處置項目(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粵環審〔2022〕219號
陽江龍善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批的《陽江市陽東區固體廢物利用處置項目(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等材料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陽江市陽東區固體廢物利用處置項目(一期工程)選址于陽江市陽東區北慣鎮,擬處理處置涉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的36類危險廢物、9.6萬噸/年。其中,采用焚燒處置技術(回轉窯)處置21個類別、3萬噸/年;采用安全填埋處置技術處置24個類別、3.2萬噸/年,其中,剛性填埋場庫容3.6萬立方米,處置19個類別、0.2萬噸/年(另填埋自身產生的二次危險廢物0.3萬噸/年),柔性填埋場庫容16.05萬立方米,處置18個類別、3萬噸/年(另填埋自身產生的二次危險廢物0.85萬噸/年);采用物理、化學法處理11個類別、3.3萬噸/年;處理廢日光燈管1000噸/年。
二、根據報告書的評價結論、陽江市生態環境局的意見和省環境技術中心的技術評估報告,在全面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并確保各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且符合總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項目按照報告書中所列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進行建設,從生態環境保護角度可行。項目建設和運營中還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項目各工序產生的廢氣應進行有效收集處理,各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報告書建議值。回轉窯焚燒系統煙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2020)中“表3 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煙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物理、化學法處理環節產生的氰化氫、氯化氫、硫酸霧排放參照執行《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3—2015)中“表4 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廢日光燈管處理環節產生的顆粒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第二時段二級標準,各系統投加料、破碎、貯存、填埋前處理等環節產生的顆粒物排放執行(DB 44/27—2001)中第二時段二級標準,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執行廣東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 44/2367—2022)中“表1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氨、硫化氫排放及臭氣濃度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要求。
采取車間密閉、負壓等措施,減少廢氣無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及污染控制執行(DB 44/2367—2022)相關要求;顆粒物、汞及其化合物執行(DB 44/27—2001)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氰化氫、氯化氫、硫酸霧等污染物執行(GB 31573—2015)中“表5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限值”。氨、硫化氫和臭氣濃度執行(GB 14554—93)有關要求。
本項目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應分別控制在33.2噸/年、4.83噸/年內。
本項目應按報告書論證結果,設置一定的環境防護距離,并配合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環境防護距離內用地的規劃工作,嚴禁建設學校、居民住宅等環境敏感對象。
(二)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項目生產廢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等經處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合理劃分防滲區域,并采取嚴格防滲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環境。
(三)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項目應選用低噪音設備,并采取有效的隔聲、降噪等措施,確保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相應聲環境功能區排放限值。
(四)嚴格落實固體廢物分類處理處置要求。廢日光燈管處理過程產生的廢電子元器件、項目備用電源和車輛產生的廢鉛蓄電池等危險廢物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理處置,其余二次危險廢物由本項目自身焚燒或填埋處理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交由回收單位依法依規處理。生活垃圾交由環衛部門處理。
(五)安全填埋處置場的入場要求,施工、運行、封場及封場后環境管理要求,監測及污染物排放要求等應符合《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2019)的相關要求。
(六)建立健全環境風險事故防范應急體系,強化并嚴格落實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加強污染防治、環境風險防控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優化設置事故廢水收集輸送系統,設置足夠容積的廢水事故應急池,事故廢水妥善處理,確保不外排。定期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切實防范環境污染事故發生。
(七)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合理安排施工時間,施工噪聲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523—2011)。
(八)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規范設置排污口,安裝主要污染物在線監控系統,按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的要求實施聯網監控。嚴格落實施工期和運營期各項生態環境監測計劃。
(九)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企業生態環境管理。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渠道,主動發布企業環境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解決公眾合理的生態環境訴求。
三、項目環保投資應納入工程投資概算并予以落實。
四、報告書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擬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并將優化和細化后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明確責任。你公司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依法申請排污許可證。項目建成運行后,應按規定程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請陽江市生態環境部門嚴格落實事中事后屬地監管責任,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管。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報告書送陽江市生態環境局,并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日常監督檢查。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9月6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